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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2、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4、合夥企業屬於企業法人,但並非公司。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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