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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險怎麼領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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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險怎麼領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條件?

1、在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持相關證件領取失業保險

3、失業人員具備的手續

4、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

5、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方法/步驟

失業險怎麼領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條件? 第2張
1

在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 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稽核享受資格。

2

失業人員持相關證件領取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就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稽核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視窗領取發放銀行存摺。

3

失業人員具備的手續: 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託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後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4

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 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