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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資訊登記表;
2、已填寫的《應聘登記表》;
3、身份證影印件;
4、本人的照片;
5、學歷、學位證書影印件;
6、體檢報告或者健康證明。
7、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8、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9、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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