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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身份證的方式是:公民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辦理的時間是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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