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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必須交契税嗎 什麼情況下需要繳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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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必須交契税嗎 什麼情況下需要繳納契税

一.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繳納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税。

二.需要交納契税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2)第二條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行為需要交納契税。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使用拍賣、招標、雙方協議的方式;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但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房屋買賣包含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三.納税義務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等由獲得產權的一方的交納契税。以房產作投資的,產權承受人繳契税;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經營企業,免納契税;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照章納税。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照章繳納契税。房屋交換,交換房屋的價值相等的不徵收契税;其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税。

四.補充。減徵或者免徵契税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税;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税;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税;還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