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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莎泼妇门尘埃落定 终审金莎须赔礼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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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妇门”案件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炉,二审法院驳回了金莎的上诉。这也就意味着,金莎须按照要求,删除侵权博文、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金莎泼妇门尘埃落定 终审金莎须赔礼又赔钱

历经了近一年的波折,“泼妇门”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有了最终的结果。

据获悉,“泼妇门”案件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炉,二审法院驳回了金莎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金莎须按照要求,删除侵权博文、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去年2月,金莎在博客上撰文《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称其遭到斯琴格日乐的辱骂,并称对方是“泼妇”。斯琴格日乐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布斯琴格日乐胜诉,要求金莎删除相关博客,并在其博客中刊登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金莎并不满意,她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莎采用贬损方式描述斯琴格日乐的言行并将其公之于众致使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构成对斯琴格日乐名誉权的侵害,故维持原判。 斯琴格日乐认为金莎文章中的上述内容侵犯自己名誉权,故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金莎博客中的侵权言论被国内外众多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描述和侮辱性的谩骂,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自己名誉权。自己作为知名艺人,名誉受到了极大影响。故起诉请求判令金莎立即停止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博客侵权文章;在金莎博客及国家级报纸网络刊登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自己1.2万元公证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泼妇门”案件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炉,二审法院驳回了金莎的上诉。这也就意味着,金莎须按照要求,删除侵权博文、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莎在其博客中发表的文章,称斯琴格日乐曾公然辱骂其,对此情节其并未举证证实,故认定其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同时,该文章中指称斯琴格日乐为“泼妇”,并劝原告“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斯琴格日乐人格。该文章刊登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的降低。据此,本院认定金莎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斯琴格日乐要求金莎停止对其名誉权侵害,删除其博客侵权文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同时,判令金莎在原侵权范围内向斯琴格日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斯琴格日乐要求金莎赔偿公证费用,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到损失,故该请求不予支持。斯琴格日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本院酌定。据此,判决金莎将其博客中文章《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及二OO八年三月二日的《日记》删除;在其博客中刊登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的声明;给付斯琴格日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泼妇门”案件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炉,二审法院驳回了金莎的上诉。这也就意味着,金莎须按照要求,删除侵权博文、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金莎及其代理人上诉称,自己住所地不在东城区,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实施或结果发生地在东城区,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自己在博客中对事实的描述无虚构或夸大之处,使用的语句只是反映了当时的客观事实,并无侮辱性;引起纠纷的过错在斯琴格日乐方。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斯琴格日乐代理人答辩称,案件造成的结果在东城区,东城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准确;不认可对方的证人证言,建议法庭不予采信。